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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闫某荣与韩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荣,韩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345号原告:闫某荣。被告:韩某军。原告闫某荣诉被告韩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韩某军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韩某军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汉军审 判 员  丁华勤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苏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