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闫某荣与韩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荣,韩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7345号原告:闫某荣。被告:韩某军。原告闫某荣诉被告韩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韩某军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韩某军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汉军审 判 员 丁华勤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苏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