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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9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9145号原告:马某。被告:徐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于庭审开始前离开,同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5日,原、被告通过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由被告徐某向原告马某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倒马某人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徐某136092211302017.3.5”立据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徐某未参加庭审,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5日,原、被告通过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由被告徐某向原告马某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倒马某人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徐某136092211302017.3.5号”立据后,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支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某偿还原告马某借款40万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内容)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