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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锴、赵燕、李松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李金锴,赵燕,李松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5-33层。代表人石永拴,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金锴,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燕,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松展,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锴、赵燕、李松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息1070804.94元、执行费1195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39号、(2017)黑0103执恢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