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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洪伟、施佳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伟,施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伟,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施佳滨,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洪伟与被执行人施佳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佳滨支付案款338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施佳滨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施佳滨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2、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施佳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施佳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4、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施佳滨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施佳滨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洪伟,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洪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施佳滨尚应支付338650元及利息、受理费6370元、执行费4980元,共计3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施佳滨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