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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兴武与被告邹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武,邹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084号原告:周兴武,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铭,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告周兴武与被告邹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周兴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兴武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审 判 长  钱宏伟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程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