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邓桂荣与何彩霞、邝新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荣,何彩霞,邝新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0515号原告:邓桂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永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被告:何彩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被告:邝新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原告邓桂荣与被告何彩霞、邝新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富,被告何彩霞、邝新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桂荣诉称:2014年1月1日,二被告所代理50农户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租田合同》,明确其将六岑心田租给原告,租期为5年。然而,二被告于2017年1月违约企图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租田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彩霞、邝新潮辩称:我方于2014年1月1日受本社50户村民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租田合同,当时双方合同约定很清楚,2017年至2018年是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但由于原告的原因至今仍未签订,且原告拖欠2017年的租金尚未支付,所以我方不同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二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租田合同》,约定甲方将六岑心田租给乙方耕种,期限为五年,分两次订合同,第一次订从2014年至2016年底,第二次订2017年至2018年,交租时间每年1月至7月,7月至12月,先交租后使用,每年每亩租金2200元,共34.7亩,总计76340元;如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青苗款归乙方,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就签订第二次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一直未签订第二期(2017年至2018年)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提出的合同条件让原告无法接受,包括遇国家征收要将90%的青苗款退给甲方或者按每年每亩20000元的租金升租,所以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提供了有被告何彩霞签字的补充协议证实其主张。原告同时主张:原告的租金是缴纳至2017年3月31日,此后没有交租是因为对方认为要签订合同才肯收租,原告随时都愿意按原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也愿意当庭缴纳欠付的租金。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这是社员的意见,并认为原告交租交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拖欠租金。原告对于其主张已支付2017年1月至3月的租金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诉讼中,被告提供了4份退租约定,拟证明原告将部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耕种,第三方已经退出不再耕种。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雇请第三方打工的,并不存在转租关系。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现涉案租赁土地均由原告管业。诉讼中,原告表示是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不清楚被告所称其代表50户村民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情况,当时并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现原告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选择二被告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租田合同、补充协议、退租约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田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第二期合同以及原告没有依约支付租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未签订第二期合同是因为双方对第二期合同的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所致,而被告提出青苗补偿款的90%归甲方或提高将近十倍的租金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未能签订第二期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虽然未支付2017年的租金,但原告解释是因为双方未签订第二期合同,被告不肯收租,若被告愿意收租,原告愿意当庭付清所有租金,但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此可见,原告未交2017年的租金是由于双方未能签订第二期合同所致,不能视为原告恶意违约。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转租的问题,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禁止原告转租的约定,且被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原告确实存在转租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租田合同依据充分,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邓桂荣与被告何彩霞、邝新潮签订的《租田合同》继续履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均人民陪审员 刘艳嫦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