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王思忠与初再峰、高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944号申请保全人:王思忠,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被申请保全人:初再峰,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高娟娟,女,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王思忠与被申请保全人初再峰、高娟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思忠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初再峰(共同共有人为高娟娟)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街18号4单元501室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1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初再峰(共同共有人为高娟娟)名下的住宅用房的产籍手续。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人王思忠名下的车籍手续。2017年10月24日申请保全人王思忠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88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王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初再峰(共有人高娟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保全人王思忠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