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桂武与王洪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武,王洪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1034号原告:孙桂武,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才,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靳世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峰,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武诉被告王洪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孙桂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桂武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武负担。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