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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呼永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永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677号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荣,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法律专员。被告:呼永何,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永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