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章南与毛玲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章南,毛玲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795号原告:郭章南,女,1967年4月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毛玲凤,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浙江温岭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章南诉被告毛玲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毛玲凤无法联系,原告郭章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章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章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章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