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贾连中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连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49号移送单位:刑庭。被执行人贾连中,男,65岁,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执行贾连中犯诈骗罪涉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贾连中应缴纳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建华2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贾连中在本辖区无车辆登记、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正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