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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张庆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张庆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756号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曾红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蓉,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庆峰,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张庆峰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锐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三)驳回起诉。(三)驳回起诉���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十)不予执行公证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