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卓德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德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78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德生,男,1960年7月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德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卓德生酒后驾驶车牌为新罗F1535号燃油助力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卓德生进行体内乙醇含量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随后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测。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卓德生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卓德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卓德生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助力车(超薄电动车)登记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卓德生的供述,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德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卓德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卓德生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德生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钰速录员 胡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机动车的。(三)从事校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