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赛赛与甄爱霞、邢碧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赛,甄爱霞,邢碧卫,宋红旭,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76号原告:张赛赛,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爱霞,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邢碧卫,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州市。被告:宋红旭,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府后街21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4826905824737。法定代表人:邢碧卫,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赛赛与被告甄爱霞、邢碧卫、宋红旭、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赛赛自愿撤回对被告甄爱霞、邢碧卫、宋红旭、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赛赛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徐全周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