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光大铝业有限公司、李振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成,焦作市光大铝业有限公司,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331号自诉人谢新成,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单位焦作市光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焦武路十字口南党校西100米。被告人李振华,女,汉族,1951年3月15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焦作市光大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自诉人谢新成以焦作市光大铝业有限公司、李振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焦作市光大铝业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谢新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谢新成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新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申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