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伟文、吴茨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文,吴茨平,周智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文,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吴茨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周智健,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文、吴茨平与被执行人周智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