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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廖宝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廖宝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高新区科技五路24号厂房A栋2楼、3楼。法定代表人:巩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勇,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宝金,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信源,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宝金劳动合同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廖宝金就(2017)粤0402民初2104号、(2017)粤04民终2040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泉审判员 孟庆锋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