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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代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代岳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098号原告:李金凤,女,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代岳涛,男,汉族,住新乡市长垣县。原告李金凤诉被告代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三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李金凤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