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代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代岳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098号原告:李金凤,女,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代岳涛,男,汉族,住新乡市长垣县。原告李金凤诉被告代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三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李金凤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