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骆集根申请强制执行王书洪、郑兴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集根,王书洪,郑兴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集根,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书洪,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郑兴莉,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集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书洪、郑兴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书洪、郑兴莉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书洪、郑兴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隆昌市人民法院,金额以15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