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竹芬与贺伟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竹芬,贺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844号申请人:余竹芬,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贺伟忠,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竹芬与被告陈双东、贺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贺伟忠名下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贺伟忠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