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朱明干、郑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朱明干,郑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2941号原告:徐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成,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干。被告:郑素凤。原告徐海军与被告朱明干、郑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明干、郑素凤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朱明干、郑素凤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明干、郑素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0日、2017年5月10日,被告朱明干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立下借据两份。针对30000元的借款同时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搪塞、躲避,无还款诚意。被告郑素凤系被告朱明干妻子,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明干、郑素凤未作答辩。原告徐海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被告朱明干、郑素凤未予质证。对原告徐海军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徐海军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7日,被告朱明干与被告郑素凤登记结婚。2016年10月30日,被告朱明干向原告徐海军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2017年5月10日,被告朱明干向原告徐海军借款1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军与被告朱明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朱明干、郑素凤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徐海军要求被告朱明干、郑素凤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明干、郑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海军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朱明干、郑素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徐海军垫付,被告朱明干、郑素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海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吉林东人民陪审员 时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