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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金芝与孙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芝,孙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金芝,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孙珊珊,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孙金芝与孙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珊珊向申请执行人孙金芝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69000元(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此后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日止),并支付孙金芝律师代理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孙珊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皖0602执28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珊珊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XXX号相山区检察院住宅楼X号XXX室(房地产权证号XXXX)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珊珊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XXX号相山区检察院住宅楼X号XXX室(房地产权证号XXX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