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恢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勇、徐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徐琼,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琼,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任金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志勇与徐琼、歙县东山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琼在中国工商银行3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元,现因已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琼在中国工商银行37×××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