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红艳与王丕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艳,王丕容,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红艳,女,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丕容,女,生于1974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胡红艳与王丕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丕容、王飞名下登记有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中段西侧前卫新村住宅一套(房屋权证号:20151006**)。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丕容、王飞名下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中段西侧前卫新村住宅一套(房屋权证号:2015100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王丕容、王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丕容、王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丕容、王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启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