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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乔宝荣与张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宝荣,张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4367号原告:乔宝荣,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坤,男,1991年11月04日出生。原告乔宝荣与被告张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乔宝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宝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乔宝荣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乔宝荣766元。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