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X与肖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肖X。被执行人:肖X。本院在执行肖X与肖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肖X已兑付申请人执行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肖X已将该案款领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117执6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