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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5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宇超与廖昌伟、洪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超,廖昌伟,洪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629号之一原告:黄宇超,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廖昌伟,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洪珍珍,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宇超与被告廖昌伟、洪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宇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宇超负担。审 判 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