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良求与林轶雯、林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求,林轶雯,林善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906号原告:张良求,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告:林轶雯,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告:林善国,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原告张良求与被告林轶雯、林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张良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良求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良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良求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