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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桂平对朱万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平,朱万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62号申请人:王桂平,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朱万吉,现住农安县。申请人王桂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万吉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王桂平提供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万吉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11月25日。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王桂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