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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湖北骏通有色铸件有限公司,王爱民,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骏通有色铸件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被执行人:王爱民,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姜敏,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平与湖北骏通有色铸件有限公司、王爱民、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