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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远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奇,男,生于1977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2017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远奇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旺苍县普济镇五星村3组向普济镇五星村6组行驶,行驶至普济镇中街414号门前路段处滑倒,撞上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远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另查明,2017年7月20日下午,旺苍县公安局普济派出所民警在视频中看见普济镇中街412号门前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民警赶往现场,发现驾驶摩托车驾驶员杨远奇身上有酒精的气味,遂立即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杨远奇呼出的气体进行测试,并将杨远奇传唤至普济派出所办案区。后将被告人杨远奇带至旺苍县普济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封存送检;旺苍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日决定对被告人杨远奇危险驾驶案立���侦查。归案后,被告人杨远奇如实供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远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挡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前科查证表、(2011)台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天雄、何关甫、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远奇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酒检字(2017)414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杨远奇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远奇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远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锡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朝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