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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322号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北山街1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X,男,1967年12月11日生,满族,住通化县。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化县隆信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雁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