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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何佰凡、赵小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何佰凡,赵小慧,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青山北路21号。负责人:张伟,系该行行长。被告:何佰凡,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赵小慧,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法定代表人:潘占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何佰凡、赵小慧、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负担。审判员宋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冰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