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玉龙、王铖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龙,王铖铖,张明,姜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68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龙,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区公路养路总段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王铖铖,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渤海装备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姜南,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赵玉龙、王铖铖与张明、姜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张明名下汽车一辆、轮候扣留了张明名下工资,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存款,姜南名下亦无车辆,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4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