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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秦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秦真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770号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3258号通盛上海花园。负责人:潘万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德刚,男,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真国,男,汉族,住滕州市,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秦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