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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80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家住原籍。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017年5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州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借住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94号501室被害人漆某的租住房内,次日10时许,王某趁漆某上班外出,盗走其钱包内现金400元;行李箱1个,价值84元。随后,王某撬开同住在该租住房内的被害人严某的的房间,盗走其现金2700元;时装手表1块,价值20元;贝壳珠子项链1条,价值80元;贝壳珠子手链1个,价值80元;钻石吊坠合金项链1条,价值1300元;水晶吊坠金项链1条,价值800元;创维21英寸液晶电视1台,价值1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2、2017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借住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新村300号被害人曹某某的出租房内,次日凌晨5时许,王某趁曹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裤兜内现金50元;VIVOY31A型手机1部,价值480元。后于28日至29日间,通过该手机以微信转账等方式盗走曹某某的“微信零钱”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现金共计17652.15元。作案后,赃款挥霍。2017年5月4日,经上网追逃,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抓获王某。破案后,王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盗窃二起,共计盗窃价值23746.15元。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且王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