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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佟例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佟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59号罪犯佟例鑫,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例鑫犯抢劫、盗窃、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3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佟例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4月2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原判认定,2002年10月9日,被告人佟例鑫伙同他人在浙江省诸暨市以空车配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2003年4月17日,佟例鑫伙同他人在江苏省高邮市以空车配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21820元。1995年8月的一天晚上,佟例鑫伙同他人乘出租车尾随被害人乘坐的半截车至长春市兴隆镇,当被害人下车吃饭时,将被害人车胎放气,后抢走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佟例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抢劫、盗窃、合同诈骗犯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违法所得未返还被害人,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例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