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徐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徐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960771368。负责人许操,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岗强,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东乡县人,住抚州市东乡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