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梅林清、宋华国申请执行万希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5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林清,宋华国,万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梅林清,女,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宋华国,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万希东,男,生于1979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梅林清、宋华国申请执行万希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3423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林清、宋华国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梅林清、宋华国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董淋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