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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亮与周云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周云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4134号原告:张亮。被告:周云西。原告张亮与被告周云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借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儿子周伟系同学关系,2017年1月21日周伟电话告知原告,因被告妻子生病住院所需,要求原告出借给被告3万元,后原告筹款借给被告3万元,被告周云西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约定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遂提起诉讼。周云西未答辩亦未举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原告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2017年1月21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7年1月21日原告张亮出借给被告周云西现金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据上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此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周云西与原告张亮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周云西立据向张亮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云西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关于利息问题,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因借据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依法不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被告未能按此约定如期归还原告借款,应视为被告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周云西依法应承担该笔借款期间的逾期利息,其承担利息数额依法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期限应为自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被告周云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反驳主张,也未到庭应诉质证,可视为其对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云西偿还原告张亮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