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世康与刘国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康,刘国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917号原告:赵世康,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刘国强,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原告赵世康与被告刘国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赵世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世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