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招绍斌与梁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绍斌,梁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2346号原告招绍斌,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仲林,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绍斌诉被告梁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招绍斌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添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