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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招绍斌与梁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绍斌,梁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2346号原告招绍斌,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仲林,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绍斌诉被告梁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招绍斌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添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