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史玉虎盗窃罪昝社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虎,昝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681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玉虎,男,1980年8月24日生于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阳区,无业。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昝社光,男,1972年2月21日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榆阳区,个体。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玉虎犯盗窃罪、被告人昝社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代理检察员彭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玉虎、昝社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史玉虎在榆林市高新区华宝玻璃厂院内,盗窃该院墙内侧堆放的铜线共计37公斤,价值816.15元。2、2017年4月2日晚、4月4日下午,被告人史玉虎伙同闫志云(在逃)在榆林市高新区榆林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由偏门进入该公司院内电器厂房,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子,盗窃厂房内电缆共计四袋733公斤,价值13891.24元。3、2017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史玉虎伙同闫志云来到榆林市高新区榆林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准备入内行窃时,发现马路对面三名年轻男子正在将盗窃的铝线往摩托车上放,被告人史玉虎和闫志云喊叫后三人误以为是榆林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便丢下东西逃走。被告人史玉虎伙同闫志云用现场遗留的钢管将这三名男子没有盗走的三捆铝线搬上自己所开的面包车上。铝线共计311公斤,价值2425.8元。被告人史玉虎将盗窃的铜线、铝线全部卖给被告人昝社光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上被告人史玉虎盗窃作案4次,盗窃赃物共计价值17133.19元;被告人昝社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共计17133.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玉虎、昝社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玉虎、昝社光的供述、证人高某、吕某、张某1、景某、郑某、李某、翟某、杨某、张某2的证言、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玉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昝社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玉虎犯盗窃罪、被告人昝社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史玉虎、昝社光多次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史玉虎在公安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昝社光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昝社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交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