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赵磊与陈宽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宽霞,赵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宽霞,女,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龙,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来法,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赵磊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机构代码:12345678-9。负责人孙学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宽霞因与被上诉人赵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陈宽霞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经本院审查,陈宽霞不符合免交上诉费的条件。本院先行通知各方开庭,开庭期间,本院通知陈宽霞缴纳上诉费,陈宽霞未按规定预缴上诉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使其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