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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兴斌、卢兴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兴斌,卢兴军,卢怀杰,卢怀银,李勤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257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委托代理人王进虎,系该公司党寨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卢兴斌,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告:卢兴军,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告:卢怀杰,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告:卢怀银,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告:李勤国,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兴斌、卢兴军、卢怀杰、卢怀银、李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掖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199414.58元、利息26631.51元,本息合计226048.09元,并要求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中全部诉讼费用和实现借款的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表述被告李勤国居住甘州区党寨镇杨家墩九社,本院在向被告李勤国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李勤国不在此居住,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相关情况,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