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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投资有限公司,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019号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司法务。被告:陶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