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投资有限公司,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019号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司法务。被告:陶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