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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禹州市康平纯棉织物厂、禹州市凯扬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禹州市康平纯棉织物厂,禹州市凯扬建材有限公司,马海灿,杨红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64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1163号许继花园。负责人:秦海江。被告:禹州市康平纯棉织物厂。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事处蒋庄。法定代表人:马海灿。被告:禹州市凯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黄榆店村。法定代表人:张银现。被告:马海灿,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杨红敏,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禹州市康平纯棉��物厂、禹州市凯扬建材有限公司、马海灿、杨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对被告禹州市康平纯棉织物厂、禹州市凯扬建材有限公司、马海灿、杨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0元,减半收取15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魏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