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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信中与钱钦龙、罗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信中,钱钦龙,罗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信中,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钦龙,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银,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信中因与被上诉人钱钦龙、原审被告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信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