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信中与钱钦龙、罗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信中,钱钦龙,罗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信中,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钦龙,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银,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信中因与被上诉人钱钦龙、原审被告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信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