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红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红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52号罪犯曾红义,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红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4日、2015年7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红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曾红义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红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曾红义共获得表扬7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红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红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