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涛、韦桂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涛,韦桂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305号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将军路茂业小区商铺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78841569XR。法定代表人:霍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涛,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告:韦桂柳,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涛、韦桂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